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八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八条 暴雨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紧急防御状态。
预警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严密防范暴雨灾害,积极采取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有关措施,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本地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紧急防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和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确定转移路线,配合组织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市、县(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抢险救灾行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密监视险情、灾情,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停止户外作业和活动,人员应当到安全场所暂避;对低洼易涝等危险区域做好警示和人员、车辆的避险指引,对低洼地段室外供用电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撤离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人员;地下设施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保障措施。
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紧急防御状态。
预警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严密防范暴雨灾害,积极采取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有关措施,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本地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紧急防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和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确定转移路线,配合组织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市、县(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抢险救灾行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密监视险情、灾情,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停止户外作业和活动,人员应当到安全场所暂避;对低洼易涝等危险区域做好警示和人员、车辆的避险指引,对低洼地段室外供用电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撤离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人员;地下设施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