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二十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二十条 在可能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洪水、内涝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或者采取分洪、泄洪、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需要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的,有关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决定、命令,告知转移人员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点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