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