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