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暴雨监测和预警设施规划,在暴雨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雨量监测站、水位报警柱、水位报警器、室内水位预警机等相应的监测和预警设施。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配合暴雨监测和预警设施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