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存在致灾风险的河道、桥梁、山塘水库等重点区域,所属行政区域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御暴雨灾害的日常与应急管理。
易涝区域供电和供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防洪排涝要求。沿江路段及易涝区域的地下停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符合防御暴雨需要的挡水和排水设施、警示标志以及群众紧急避险疏散的安全指引。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管理单位设立信息共享通道,建立健全防洪调度等应对暴雨灾害的协调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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