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结合暴雨灾害的特点和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统筹安排防御设施建设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