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