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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