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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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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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