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防汛应急预案,统筹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暴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暴雨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及应急联动体系,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和排查风险隐患,开展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报灾情,配合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居民开展紧急转移和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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