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泰安城市特色与风貌,合理规范布局。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总体布局、控制目标、区域风格以及总量、密度、种类等,划定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展示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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