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编制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广泛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