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修改、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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