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因专项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许可部门撤回设置许可,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自行拆除。因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