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维护 第二十四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维护 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完好整洁,确保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对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