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布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人应当临时设置公益广告。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性广告。
利用工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只能用于公益广告和自身宣传,且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挡)面积的三分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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