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二十一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被撤销、期限届满未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被撤销或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两日内自行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被撤销、期限届满未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被撤销或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两日内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