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维护
第二十三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维护 第二十三条 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牢固。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清理。整修或清理后,应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清理。整修或清理后,应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市容市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