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巡查,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巡查,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