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第二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和提高公民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分工负责、社会全面促进、全民共同参与的推进机制,按照以人为本、德法并举、倡导...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
← 查看《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