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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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和提高公民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第二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分工负责、社会全面促进、全民共同参与的推进机制,按照以人为本、德法并举、倡导...
第四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
第五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本行...
第六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组织,...
第七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正面宣传、鼓励引导制度,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祖国,建设泰安;
(二)诚信守法,崇德向善;
(三)爱...
第九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爱护公共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泰山、徂徕山等山体;
(二)爱护花草树木和城市绿地,不在公...
第十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遵守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共场所着装得体整洁,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第十一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文明驾驶、文明骑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范使用灯光、喇叭,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主动礼让、避...
第十二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不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在非人行道上行...
第十三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不得攀爬、刻划、涂...
第十四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不得在林区和能够引起森林火灾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以及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
第十五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下列文明居住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饲养猫、狗等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带领宠物外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卫生清理措施...
第十七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城镇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
(二)携犬只出户应当使用不超过...
第十八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
第十九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九条 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使用塑料袋、快餐盒等一次性用品,拒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条 倡导文明上网,不得在网上从事编造、传播、散布低俗淫秽信息、暴力信息、虚假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播发...
第二十一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一条 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质量。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窗...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二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培育和弘扬良好家风。
赡(扶)养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三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三条 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不得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二十四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积极参与“双拥”和军民、警民共建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诽谤英雄、...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 提倡移风易俗,节俭办理婚丧活动,摒弃陈规陋习,禁止恶俗、低俗婚闹行为,抵制封建迷信。鼓励采用节地生...
第二十六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六条 瞻仰、祭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汽车以及建设工地围挡(栏)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要求持续发布公...
第二十九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鼓励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
第三十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维护捐献者意愿和尊严。
第三十一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单位、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
第三十二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为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员实施紧急救助或者提供必要帮助。对在紧急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
第三十三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全社会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第三十四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全民阅读,倡导终生学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图书捐赠制度,加强公共图书馆...
第三十五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工...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鼓励和倡导文明行为,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推进法治教育和...
第三十七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
第三十八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广泛宣传展示泰安、泰山旅游形象,开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完善旅游设施设备,提高从业人员文明服务...
第三十九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教育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保障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
第四十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根据本单位或者本行业的特点制定...
第四十一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组织聘请的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应当在其...
第四十二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等关爱、表扬制度,对文明行为先进单...
第四十三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文明守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守则...
第四十四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四十五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对不听取劝阻、制止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市、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破坏公共环境的,由有权管理的部门进行劝导、告诫,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采取...
第四十七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
第四十八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第四十九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不按规定养犬的,由有权管理的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逾期不...
第五十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采取威胁、侮辱、诽谤、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制止人或举报、投诉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第五十一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
第五十二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