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一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一条 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质量。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和规范用语,热情周到服务。
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违法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强买强卖。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和规范用语,热情周到服务。
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违法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强买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