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二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培育和弘扬良好家风。
赡(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扶)养人经济上供(扶)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
赡(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扶)养人经济上供(扶)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