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鼓励和倡导文明行为,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推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促进工作机制,制止、纠正各领域存在的不文明行为,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