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五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