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对不听取劝阻、制止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工作机制,受理举报、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举报、投诉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被劝阻、制止人或被举报、投诉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制止人或举报、投诉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工作机制,受理举报、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举报、投诉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被劝阻、制止人或被举报、投诉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制止人或举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