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文明守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守则和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身边好人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身边好人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