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等关爱、表扬制度,对文明行为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并建立相关帮扶、救助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