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根据本单位或者本行业的特点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文明便捷高效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