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教育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保障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一)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养成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学生孝亲尊师、礼仪礼节、心理健康和文明行为养成等教育;
(三)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保护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
(五)依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解决矛盾、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堵、围攻校园和教职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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