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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