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破坏公共环境的,由有权管理的部门进行劝导、告诫,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当场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停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依其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停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依其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