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