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下列文明居住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公益活动;
(二)装修房屋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公益活动;
(二)装修房屋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