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饲养猫、狗等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带领宠物外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卫生清理措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伤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