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不得在林区和能够引起森林火灾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以及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