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不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在非人行道上行走;
(二)行人遇机动车礼让、避让时,应安全快速通过;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文明礼让,不强迫他人让座,不占座、霸座;不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
(四)不得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物品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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