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不得攀爬、刻划、涂抹景区建(构)筑物、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树木等,不得损坏旅游设施;
(三)服从景区(点)引导、管理,安全有序游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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