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文明驾驶、文明骑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范使用灯光、喇叭,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主动礼让、避让行人,不抢道行驶;
(二)通过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依次通行;
(三)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四)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侵害他人;
(五)驾驶车辆不吸烟、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六)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七)停车入位、有序停放,不违规占用应急车道和消防通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盲道等;
(八)公共客运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执行服务规范,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整洁卫生,停靠车辆不得妨碍正常交通秩序,不得拒载;
(九)共享车辆使用人应当按指定区域停放共享车辆,不得损毁、侵占、丢弃或者擅自改装共享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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