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爱护公共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泰山、徂徕山等山体;
(二)爱护花草树木和城市绿地,不在公共绿地、草坪等种植蔬菜、粮食、水果等作物;
(三)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四)按规定倾倒垃圾、污物、废弃物,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五)保护水源水体,不在饮用水水源地和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
(六)按规定时间、地点摆摊设点,保持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等周边环境卫生清洁;
(七)不乱贴乱画、乱张乱挂,不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停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八)禁止从建(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九)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十)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十一)不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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