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正面宣传、鼓励引导制度,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体平台,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文明促进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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