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