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做好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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