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分工负责、社会全面促进、全民共同参与的推进机制,按照以人为本、德法并举、倡导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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