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祖国,建设泰安;
(二)诚信守法,崇德向善;
(三)爱岗敬业,真诚奉献;
(四)邻里和睦,平等友善;
(五)尊老爱幼,勤劳节俭;
(六)移风易俗,新事新办;
(七)保护环境,关爱自然;
(八)美好家园,共享共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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