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鼓励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为见义勇为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为见义勇为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