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一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单位、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