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一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单位、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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