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二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为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员实施紧急救助或者提供必要帮助。对在紧急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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