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