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汽车以及建设工地围挡(栏)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要求持续发布公益广告。
鼓励企业、个人参与设计、制作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
鼓励企业、个人参与设计、制作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